紫金银行城中支行违法遭罚60万 用不当手段吸收存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显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金银行”,601860.SH)城中支行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73.43元,罚款人民币60万元。

另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显示,当事人武自强对紫金银行城中支行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资料发现,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由南京市辖区内原4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该行于2010年12月26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2011年3月28日正式挂牌开业。此外,当事人武自强自2017年5月27日起担任紫金银行城中支行法定代表人、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紫金银行城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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