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神案发回重审 上海版“药神”案宣判

从国外购买抗癌药向病患销售,结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映后,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件引发关注,被称为上海版“药神”案。

11月18日,记者获悉,本案已于10月17日宣判,被告人翟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翟某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目前翟某某现正接受社区矫正。

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翟某某和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某利用境外渠道购买OPDIVO、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翟某某,后由被告人翟某某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

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某某与郭某某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翟某某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部分进口药品。经鉴定,这些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用缓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禁止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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